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在一定条件作用下的一个过程
这不仅是说过去的发展方式存在惯性和路径依赖,过去的发展方式及思维继续发挥作用,而是从理论上说,一种经济发展方式的存在,本身并无价值好坏的判断,若从一种经济发展方式向另一种经济发展转变,这主要取决于发展的环境发生变化或产生新的条件的约束。而关注引起“转变”环境变化或条件则更加重要。因为,有这样的认识我们就知道“转变”的方向和任务。如:对于资本密集型经济发展方式与劳动密集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显然不存在是前者好还是后者好的问题。对一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评价实质是相对而言的。所谓相对,是指当发生某种原因或条件时,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要素的边际收益下降,经济需求发生变化等等,传统的发展方式就暴露其问题而被放弃。我国从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向通过拉动内需经济发展方式,其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应对全球的经济危机的发生,而不能说依赖出口的经济发展方式本身就错了。就我国保险业而言,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显然不是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全球经济危机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即便是国际上看,在金融危机中,全球保险业的损失只有银行业的1/6,其中AIG的损失占保险业的38%[ 中国保监会考察团《金融危机后保险与保险监管》《中国金融》2010年12期]。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险业发展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过度追求外延式发展,导致投入要素的使用效率下降,从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经济(发展)增长方式,在经济学上称之谓粗放经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保险业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偏差。目前如何按照保险的基本职能,重视保险资源的培育,培养保险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力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重要的课题。再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现阶段保险业一方面是部分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是保险行业内市场化程度不高,实现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供求关系的变动机制和竞争机制还不完善,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种状况自然不利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新的会计制度已在保险业开始实施,这一改革不仅使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而且它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的市场效应,也将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保险业这一特征的存在同样要求保险业应转变其发展方式。
总结过去二十多年的我国保险业的增长,从经济增长的要素看,确实是更多地依靠增加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来推进保险增长。从行业层面上看,存在某些粗放的特征,如投入产能低下、制度建设滞后、业务发展大起大落、出现经营性亏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但是在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初期,在面临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型、对外开放、及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对保险需求不断增加的压力和要求下,以及为了加快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过去的发展方式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而不能简单加以否定。在经济理论上,粗放经营和集约经营是相对的。从时间上看,在一个时期的集约经营在另一个时期相比较,则可能是粗放经营。所以在我国改革开发初期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不断投入,对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具有战略意义,当时这种发展方式也是具有集约化意义的。此外,评价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它的实施结果及是否达到人们的该时期的目的。如果我们简单用经济学原理来评价,自然是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多的是最好的增长方式,但是这种抽象了现实和历史条件的评价实际上意义不大。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不仅保费收入超过万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突破4万亿元,而且建立相对丰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这种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成果同样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的。
充分认识保险行业发展的特点
在经济理论范畴中,根据以哪种要素为主的经济增长推动要素和投入要素之间的比例,可以组成不同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要素组合方式。在宏观和产业层面上,有技术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劳动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资本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知识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自然资源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等。保险行业发展不同与工业制造行业的发展,从行业特点看,保险业首先属于金融服务行业。美国学者认为:“保险服务的生产同其他金融服务的生产一样,依赖于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 (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登著 荆涛等译《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管理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6页]。这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我们在讨论保险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简单地将依靠增加资本或人力等要素推动保险发展的方式就视为粗放型发展方式是不恰当的。从未来发展看,随着保险业务的上升,在不断提取业务准备金的同时,增加盈利或继续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强偿付能力都是必要的。其次,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而经营风险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大数法则。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的要求,自然有要求做大的冲动,通过增设分子机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一般管理规定,有很多业务只能向本地我区保险机构投保)扩大承保标的、增加业务量。否则无法分散其承保的风险,导致其亏损,或无法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所以,从多数国家和地区保险实践看,将公司做大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基本特征。近多年来,日本财产公司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已合并成三大集团,除了其他原因外,上述大数法则下做大和市场上表现出的垄断化的原因不能不算一个重要的原因[ 正是由于这特殊性,保险业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是值得商榷的。见本人拙文《反垄断法豁免保险业吗?》《中国保险报》2007年10月8日]。此外,正是由于有扩大承保标的的内在要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前期投入较大,以及前期费用和佣金较大,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个经营亏损期,而且寿险公司的亏损期要远大于财险公司的亏损期。现有研究成果表明:“从营业利润上看,亏损是创立期寿险公司的重要特点之一。”“在正常情况下,寿险公司利润曲线应当是凹形,盈亏平衡年(即累计利润平衡打平)将出现在第10年左右。”[ 陈文辉主编《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第164页第172页]所以,在市场上如有一家新公司正好处于盈亏平衡年前的亏损期内,我们显然也不能简单说该公司发展方式属于粗放型的。
转变保险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且,“转变”的效果已经在保险业中显现出来。据报道,今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7998.6亿元,同比增长33.6%。市场秩序继续好转,经营效益不断提升。财险公司实现承保利润39.6亿元,车险业务扭亏增盈。然而,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为有效推行“转变”看,有关转变保险发展方式仍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本栏目将分三期与读者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