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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煤矿爆炸事致6人死 发展雇主责任险

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9日

  8日5时31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凤凰岭矿区一煤矿地面建筑发生爆炸。记者赶到现场后看到,爆炸点地面形成一个10米见方的大坑。距离爆炸点10米左右的一座二层楼房已被震塌。爆炸波及周边约100米的范围,附近一家工厂的厂房也严重受损,窗户玻璃被震碎。截至8日下午14时,此次爆炸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34人受伤住院救治,其中重危伤员2人。

  煤矿行业作为典型的“三高行业”(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每年事故发生数和死亡人数都分别在全国行业事故中位居前列。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调度年报》统计,2009年煤矿事故占全国工商贸事故的16.94%,死亡人数占到22.88%;同年,我国因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2631人,同比增长率为-18.2%,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虽有负增长的表象,但死亡的绝对数值,仍然让人深感痛心。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主要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商业保险。但由于各自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造成了我国煤矿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不太理想。

  因为从保险意识上说,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很多矿主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从保险公司看,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也不愿在雇主责任险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要想利用市场和政府的“多轮驱动”来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的还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要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要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要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不仅保障了工人的工作安全与生活的安定,更能保证企业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也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除了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措施外,有一个领域开始逐渐引起煤矿企业的普遍关注,这就是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风险管理中可以发挥三个重要作用:通过现场风险查勘,识别并尽力转移煤矿风险;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扩大责任范围,通过组织保险招标,降低保险采购成本;为煤矿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据理力争,竭力索赔,努力维护煤矿企业的保险利益。

  我国将提高事故赔偿、补偿标准

  骆琳说,要实现安全生产,需从七方面着力:一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产业布局,科学安排产能,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进度开发建设。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将安全投入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与工伤保险联动,将安全费用列入工程标底,纳入建设成本,避免低价竞标后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投入;逐步提高事故赔偿、补偿标准,加大事故成本。四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五是积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六是大力培育形成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七是加强强制性安全培训。

  让矿领导下井 以生命担保生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这一政策的落实,有利的推动煤矿安全建设问题,对于整治中国煤矿安全隐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领导重视只是矿难治理制度体系中的一小部分,而非全部。因此,必须走出“领导一重视,矿难就停止”的认识误区。应该认识到,矿企本来就是利益丛生之地,尤其是随着煤矿领域的“国退民进”,这条产业链更加庞大,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这在相当程度上会抵消和弱化“领导重视”的效力。而更重要的是,每一起矿难的发生,都是制度体系的整体失灵,而非领导重视这一个环节。

  世界上所有有效治理矿难国家的成功经验都告诉我们,治理矿难不可能绕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加大执法力度等最基本的制度。民众可以对某一项制度表现出格外的偏好,但决策者不能因此而被误导,以为找到了治理矿难的“终极宝典”。矿难治理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因而必须反思的是: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们这儿几乎已成为一种“正确的废话”,为什么一些基本制度越强调越绵软,从而走进了无力自拔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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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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