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规定本月起全面禁限放烟花爆竹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 罗珺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问题是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近日,我市出台《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从11月起全市全面禁限放烟花爆竹。
规定划定了禁放区域,明确在禁放区域不得销售经营烟花爆竹。划定了全年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是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全域;二是南康区中心城区及南康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三是赣县区中心城区及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明确了在禁放区域外的八大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在本规定禁止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同时,规定对在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规定,如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提出了要求。对实施禁放工作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明确了公安、环保、安监、城管、市场监督(工商、质监)、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供销社等部门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放宣传教育。规定还对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实施禁放工作提出了要求。
规定对违反禁放规定实施处罚进行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和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追责处理。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行政审批、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