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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哈尔滨中支公司被罚5.5万:编制虚假报告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5日

    5月14日消息,黑龙江保监局今日公布对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报告报表等违法行为,被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附:黑保监罚字〔2018〕12号(被处罚人: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李国强)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0号
 
  负责人:李国强
 
  当事人:李国强
 
  身份证号:23012419781108XXXX
 
  职务:时任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方正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问题。时任总经理李国强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国强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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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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