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远汉 余革新
扶贫保险:
“远离贫困,从一份保单开始”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众所周知,全国脱贫攻坚已经进入攻城拔寨阶段。助推脱贫攻坚,保险业大有可为,也确实有所作为。为使国民不因灾因病等不同原因致贫返贫,保险可为其保驾护航,即“远离贫困,从一份保单开始”。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从保险自身特性而言,具有放大效应,通过市场化机制,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具有普惠功能,通过大数法则覆盖所有贫困人口;具有精准特点,对因灾因病等不同原因致贫返贫的贫困人群开发有针对性的扶贫保险产品。正因为这些与生俱来的特性,保险业在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扶贫保险覆盖率还比较低,保障面还不够宽;扶贫保险业务发展还比较滞后,保险产品不多,针对性还不强;保险宣传还不够到位,国民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尤其是全国农村经济还较为薄弱,农民购买力低;加之财政补贴政策有限,难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热情等,这些都有待于总结和提高。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十九大报告为我们如何提高服务和保障民生指明了方向。
一是保障全面,覆盖面广。坚持规模和效益并重,加大资源投入,立足长远,稳步推进,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大力发展扶贫保险业务,全面推动扶贫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重点是要针对涉农保险业务分散、服务面宽和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开发价格低廉、保障适度、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是积极介入,统筹兼顾。积极介入政策性保险业务,建立与涉农各部门的协作互动机制。首先是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核心的保险扶贫保障体系,防止贫困农户因病因灾返贫致贫。其次是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核心的保险扶贫增信体系,低成本盘活农户资产,推动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投放,推动产业脱贫政策落地。再次是以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和直接投资为核心的保险扶贫投资体系,引导保险资金流向贫困地区。
三是风险可控,谨慎操作。政策性保险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对财政补贴、风险共担的业务,努力实现保本经营,防止出现亏损;对财政补贴、自负盈亏的业务,努力实现适度盈利。保持政策性、商业性和结合型业务的合理结构,实现发展的总体均衡,确保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综合平衡。
四是因地制宜,多样经营。建立健全面向农村的保险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产品、服务和人员“三下乡”,在全国乡镇设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保险服务网点,方便群众投保。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实施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因时因地选择险种,体现各地特色,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性,不断满足当地政府和广大农民的需求。
五是进村入户,大力宣传。我国地域广阔,居住分散,要按照保险“五进入”的要求,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特点,宣传语言本土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喜闻乐见。
六是涉农保险,政策优惠。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农保险要给予保险补贴和一定资金投入;给予免征税收待遇;给予涉农保险风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条件;对投保的农村集体和农户给予享受低息贷款等优惠,以鼓励农民积极投保。
治安保险:
还需精耕细做
尽管保险业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进行了诸多富有成效的尝试,但我国保险业一直面临社会“不了解”和“不理解”两大困扰。许多政府领导和企业管理者对保险的作用不了解,特别是将保险“嵌入”治理体系能够起到的作用认识不足。究其原因,是发展模式和服务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保险业仍需在产品和服务上精耕细作。
一是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结合当地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在工作推进中,要切实抓好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从现在开始,各地要集中时间,抓好治安保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横幅标语、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手册等形式,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推行治安保险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的认知度,让群众明白花小钱享大保障的必要性,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参与治安保险的实惠和益处,形成“以保险促信赖、以信赖助参与、以参与保经费、以经费促平安”的良性循环格局。
二是把握重点,加大推进。在推行治安保险的工作进程中,要始终把“让群众受益、让政府满意”摆在突出位置。推进的关键点在各县(市、区)、重点在乡镇(街道),难点在农村(社区),要抓住节点,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力推动治安保险工作,真正实现把人落实到事上,把事落实到人上。
三是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群众自愿参保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决不能强制命令、强行摊派。要积极拓宽渠道,确保工作实效。
四是加强领导,强化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好治安保险在推进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做好治安保险工作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推进措施,密切配合保险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听取工作汇报,抓好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的同志要切实肩负起组织和督促推进工作。治安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查督办,定期通报,确保治安保险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是实行联动,密切协同。治安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作战,多方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各级综治办要将治安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协调成员单位共同推动治安保险工作,把更多的社会力量整合进来。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案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城镇治安队伍的教育、管理、培训力度,全面增强基层治安防范能力。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迅速组织勘查理赔,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取信于民,让群众得实惠。
六是目标管理,落实责任。一要落实考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各地治安保险推动成效(即城乡居民户覆盖率)按差异提取不同比例工作经费,用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二要落实综治考核机制。贯彻好综治办有关考核意见,将治安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评内容,提高考评分值权重;周密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调度、检查督促、考核奖惩等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推进有力度。三要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当地治安状况不好、犯罪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