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湖南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湖南法院网讯 “你们去找他要钱,是他借钱又不是我借的,我只能保证帮你们要到钱。”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因为经营需要,找到好朋友张某借钱十万,张某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但是又碍于面子,便找到自己的亲戚何某,许之以承诺自己为该笔借款担保,并在借款合同落款的保证人处签名。李某因经营不善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何某找到张某要求还钱,于是便出现了开篇的一幕。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借款以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张某提出要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何某要钱,要不到再来找他。由于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只是附在借款合同中落款处有一担保人签名,上面赫然载明借款担保人张某,张某对自己的亲笔签名也坦然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的债权。就担保人而言,他可能分不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但这作为法律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十万元,且由担保人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