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阳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东政办发〔2013〕36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结合近年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0〕24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留市部分补助有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自参加考评年度起的6年,前3年,考核为"A+、A"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留市部分全额补助,考核为"B"的按90%补助,考核为"C"的按80%补助,考核为"D"的,不予补助;后3年,年度考核为"A+、A"的,给予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的50%补助,年度考核为其他等级的,不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
(二)鼓励符合增资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小额贷款公司在达到省金融办规定的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之后,凡一次性增资1000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按增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
(三)合理确定准备金计提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精神,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并按照有关规定于税前计提。
(四)确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组织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纳入市政府对金融系统考核。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资产保全、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与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等情况挂钩,原则上各项奖励、补助总额不得高于小额贷款公司当年上缴地方财政留市部分,所有风险补偿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上年度补助政策兑现申请进行会审。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融资及贷款业绩审计报告。补助政策兑现参照省金融办组织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市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资金下达前,通过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二、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一)严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或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严禁发放高利贷。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三)严禁账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行为,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以外的资金以公司名义从事借贷业务以获取收益。
(四)严禁暴力催贷。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不良贷款时,要通过法院起诉等合法手段予以化解,不得存在请债务清理外包公司催债等任何形式的暴力催贷行为。
(五)严禁综合收息率变相超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咨询费或手续费等额外收费且综合收息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六)严禁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净额的5%,发放贷款单户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凡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年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视情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一)落实对小贷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措施。在全省小额信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基础上建立东阳分中心,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客户信息查询,提供风险预警,防止多家贷款公司对同一客户多次贷款,产生集中风险。在原有每月直接报送报表的基础上,增加报送报告、计算机存储介质等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依托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途径采集信息,完善信息采集制度与方式,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贷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加强对小贷公司现场检查的力度。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在依托中介机构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灵活采取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督促小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严格落实风险监管处置措施。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风险核实、慎重处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监管处置,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限制业务、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等。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规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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