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可根据受害情况索赔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案情简介

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杨某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了医疗费8414.67元。因朱某的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杨某遂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至赣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析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钟大勇、车良岐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是我们老百姓不愿遇到又经常会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受害者我们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一般受害人的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许德平)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许德平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