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案情简介
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杨某相撞,造成原告杨某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了医疗费8414.67元。因朱某的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杨某遂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至赣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析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钟大勇、车良岐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是我们老百姓不愿遇到又经常会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受害者我们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一般受害人的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许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