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肖某、张某、朱某在刘某的唆使下,携带一把刀闯入他人家中偷盗旧币,当场被主人发现而施暴,法院以抢劫罪将3人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归案后,崇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抢劫共犯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在收购古董时,了解到崇义县郭某家中有值钱的旧版钱币等物品。因无法以低价收购,刘某遂与肖某、张某2人商量,由肖某叫到三四个人去偷旧币,他负责销售,并商量好如偷不到就把事主绑起来,再把旧版钱币等物品拿走。2010年10月31日,刘某向肖某等3人指明郭某家的具体位置后,拿了一把刀给他们便离开了。肖某等3人敲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被郭某识破。肖某等3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郭某绑起来,并用刀将其砍成轻伤乙级。直至2011年6月底,负案在逃的刘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唆使肖某等3人去郭某家行窃,不仅组织策划了整个盗窃行动,并提供作案凶器,在整个行动中起到了同等重要的作用,遂认定其成为抢劫共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金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