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使用,却因朋友没有驾驶证且违章行驶,酿成交通事故,导致包括朋友在内的多人死亡,朋友的父亲因赔偿问题将车主告上法庭。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9万元。
2010年10月,原告陈某的儿子陈某某向被告李某提出借车前往石城县城。李某明知陈某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情面,仍将摩托车借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因驾驶技术不娴熟、交通知识匮乏,驾车搭载4人向该县县城驶去。途中违反交通规则靠左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包括陈某某在内的3人死亡,另2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小孩抚养费总额的15%,计1.9万元。(赖见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