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好心帮人照看电动车,不想电动车被偷,自己也被告上了法庭。2011年12月30日,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代看电动车的被告王某被判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810元。
原告刘某和王某系堂叔侄关系。2011年5月8日,原告刘某骑电动车去赣县县城买东西,被告王某让刘某把电动车放在其摩托车修理部南墙边,他给照看着。后不知何时,小偷将刘某的电动车盗走。刘某向王某索赔27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同意为原告看管电动车,就应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由于被告疏忽大意而造成电动车被盗,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被告出于好心义务为原告保管财物,酌情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智尧提醒市民,在承诺为他人妥善安全保管财物时要慎重,一旦作出承诺就形成了法律义务关系,对看管财物的丢失或损坏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廖静卿 记者刘善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