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2日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这名父亲却因为生活拮据、夫妻不和,10万元就把亲生儿子卖了。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田先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提供中介服务的被告刘熙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年初,田先金因病到刘熙明的个体诊所就诊。田先金对刘熙明说,自己生活困难,又有病,负担不起儿子,想把儿子卖掉。刘熙明想到此前委托其买一男孩做孙子的肖某,遂电话告诉肖某,肖某来到刘熙明的个体诊所,看了田先金的儿子后感觉满意。经刘熙明从中介绍,田先金与肖某达成以人民币10万元买卖的相关事宜。
2011年2月11日,刘熙明在其诊所拟定买卖字据,经田先金兄长邱某抄写后,田先金、刘熙明、邱某签名捺印。当日,刘熙明携带“送养协议”和收据将小田送至肖某家中,肖某将10万元钱交由刘熙明转交田先金。刘熙明从中扣留5000元作为中介费,另95000元付给田先金。事后,刘熙明又收取肖某支付的感谢费3000元。
8月6日,田先金的妻子周某得知儿子被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田先金退赃41938元,刘熙明退赃8000元。赃款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刘勇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