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妻子因与丈夫吵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伤心的丈夫刘某一边积极寻找妻子,一边还要抚养孩子。无奈之下,刘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1994年在外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1995年1月在大余县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长女。女儿出生一年后,刘某夫妇一起去了广东打工。2003年,生育次女后,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妻子与异性朋友相处出现问题。在刘某的劝说下,妻子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两人重归于好。
2008年3月,刘某再次发现妻子与其异性朋友走得太近,两人又一次发生了争吵。争吵后第3天,于某偷偷将刘某存在银行的10万余元钱转移,之后抛下丈夫和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但是2004年以来,被告于某与异性交往过于频繁,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之后,被告将夫妻多年积蓄全部转移后杳无音信,双方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群英 尧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