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回收没有销售完的食品或没有使用完的原料,进行再次加工,又返回市场销售,6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嘉丰园食品厂和赣州市泰康粮食制品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赣州市嘉丰园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成品库内有一堆拆除了包装的老婆饼,被拆除的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6日及2011年4月23日。对该食品厂的和料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正在用拆除了包装的老婆饼进行投料生产。经查,该食品厂成品库内拆除包装的老婆饼因硬化被县级经销商退回,厂里用这些退回的老婆饼和在新料里生产老婆饼。现场统计发现,该厂使用回收的老婆饼共生产老婆饼225公斤,货值金额1800元。市质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赣州市嘉丰园食品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赣州市泰康粮食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粉干产品时添加已有明显馊味的碎粉条。经送检,产品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为:感官要求不合格(标准规定值:应具有粮食的正常色泽、气味、清洁卫生。检测值:有发馊味)。调查中,该企业业主承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回收粉条是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断条和碎条,他们收集起来用于重新加工粉干。5月19日该企业使用回收粉条生产了150公斤的粉条,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80元。市质监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