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犹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2011年5月12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超速占道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由于被告县城某汽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温某获得了一些赔偿,但是听到判决的温某却依然高兴不起来,他对于自己当初超速占道驾驶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0年底的一天,原告温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由于赶时间,温某便超速行驶。当车行驶至一弯道时,为超车占道行驶,结果与迎面驶来的某汽运公司的大客车相撞,致使温某重伤,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事后,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温某超速并且占道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汽运公司驾驶员采取临危措施不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超速占道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其能从交强险范围内中获得赔偿,遂判决被告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判决后,原告温某却依然无法高兴起来,他对当初自己漠视生命安全,超速占道驾驶,最终酿成自己五级伤残的行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