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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安保险代理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等 被罚6.7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新浪财经讯 5月7日消息,天地安保险代理收到来自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事项的行为,天地安保险代理被罚共计5.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经查,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天地安保险代理于2016年1月起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应缴存保证金50万元,实际缴存保证金25万元。
 
  天地安保险代理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营业收入1965.7万元,公司2016年5月20日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没有达到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张文元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事项
 
  天地安保险代理7家分公司设立事项未按规定在5日内向我局报告。张文元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未按规定报告机构设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厦门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对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事项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决定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决定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4层
 
  当事人:张文元
 
  身份证号码:352122196512010011
 
  职  务: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4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你公司于2016年1月起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应缴存保证金50万元,实际缴存保证金25万元。
 
  你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营业收入1965.7万元,公司2016年5月20日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没有达到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张文元作为你公司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事项
 
  你公司7家分公司设立事项未按规定在5日内向我局报告。张文元作为你公司负责人,对未按规定报告机构设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责任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未及时报告机构设立事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决定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决定对张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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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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