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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办法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日前,人行济南分行与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应符合工信部有关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办法》明确,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不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办法》还规定,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上,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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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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