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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办法落地在即 业内称借款上限不利大单模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本报记者 谢水旺 上海报道
 
  导读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征求相关部委意见,有望近期发布,不过目前该办法还在国务院法制办,由于尚未正式下发,仍存不确定因素。
 
  P2P网贷监管再起波澜。
 
  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P2P网贷监管办法”)已经征求相关部委意见,有望近期发布。不过目前该办法尚未正式下发,仍存不确定因素。
 
  同时,《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也于8月初已下发至各银行,明确由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但在业内存在一定争议。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最近出台的系列监管意见稿及监管预期下,预计很大一部分平台将面临清场出局,行业新一轮洗牌在即。
 
  借款上限不利“大单模式”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P2P网贷监管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完善了一些内容,尤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对行业影响较大。
 
  在借款人的借款上限方面,P2P网贷监管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 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发布大标的平台需要进行业务方向的调整,很多平台也远远超过个人20万及企业100万的授信额度,对于网贷行业来讲影响非常大,这个要求相比去年的意见稿更为明确的强调‘小额’,对于网贷平台来讲是种挑战。”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
 
  一家P2P网贷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大半平台不符合这一规定,尤其是做企业借款业务的平台,做消费信贷业务的平台还好,规定的借款额度小于我们的预期,意在避免风险集中。”
 
  一家从事企业借款业务的P2P平台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只是指导,而非强制性要求,监管不会一刀切。
 
  此外,P2P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个过渡期安排,称“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 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P2P网贷监管办法将整改期缩短至12个月。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P2P网贷监管办法将整改期缩短至12个月。
 
  争议银行资金存管方案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还透露,按照目前的工作安排,计划先发P2P网贷监管办法,再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某银行总部相关人士处获得《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存管人,即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表述,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 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然而,这一规定争议最大。
 
  多家银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网贷平台是资金借贷的撮合交易场所,对平台内资金无所有权,严格限制平台的资金调配权是风险防控的关键点。如 果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以平台的名义开立,并将出借人的资金也放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存管,容易混淆资金出借人的主体,使得资金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威胁;一旦发生 网贷平台破产跑路等意外事件时,出借人资金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对此,一位金融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事前签订三方协议,规定平台不可以划转出借人资金,且出借人授权银行,在借款项目满标后,由银行划拨出借人资金至借款人账户,即可避免平台触碰出借人资金。
 
  但是,上述多家银行相关人士均认为,必须严格限制平台资金的调配权,从制度层面把出借人资金和平台隔离开来,谨慎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否则,以平台的名 义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首先,银行无权不让平台划转资金,其次,一旦平台出事,比如资金存管汇总账户被第三方冻结等,出现司法纠纷,法律责任很难认定, 出借人可能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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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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