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协会下发信披标准意见稿:
个贷不得与银行存款做类比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新浪财经讯 8月1日消息 互联网金融协会今日下发关于征求《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正式向有关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各会员单位需于8月10日之前反馈。
通知显示,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会员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各会员单位需于8月10日之前反馈。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其中,从业机构应当披露从业机构全称及简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从业机构还需要披露客户资金存管情况、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此规范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中实质性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
规范表示,信息披露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会员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规范还指出,会员不得进行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对不同产品做不恰当的比较,如对于个体网络借贷项目、互联网理财项目等禁止与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型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做类比。
同时,协会规范中还确定了惩戒措施,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