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3月26日,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从5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报废标准明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注销。
据该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初,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我市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已注册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已注册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另悉,江西省摩托车报废年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到13年。机动车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新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新规实施之后,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