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5日
近日,霍邱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霍邱县某担保公司代偿款30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
2010年10月被告陈某向原告霍邱县某担保公司申请,请求由其提供担保向某信用社借款30万元,经协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同时由被告以自己的房地产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2010年11月经原告担保,被告从某信用社立据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替被告向某信用社代偿了借款本息306000元。原告代偿借款后向被告多次催要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30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依据保证合同向某信用社代偿了借款本息后,即取得了担保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李永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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