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
违法买卖眼镜蛇,违法为蛇注水,结果当事人均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违法买卖过程中为眼镜蛇注水被咬伤的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雇主和客户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47298.56元,原告受害者自己承担16693.6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下午,廖某来到李某经营的野味店购买眼镜蛇贩卖给酒店,为了多赚钱,廖某提出为蛇注水。李某遂将注水工作交于本店的雇员杨某去完成。注完两枪水后,廖某认为还不够,杨某遂再次抽水准备为蛇注第三枪,这时,眼镜蛇突然跃起将原告杨某的左手中指咬伤。经治疗抢救,杨某左手指因坏死被切除,造成伤残九级。为此,杨某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从李某处违法收购眼镜蛇并要求为蛇注水,李某违法向廖某出售眼镜蛇并以动物注水为促销手段,廖某和李某对导致杨某的人身损害过错程度相当,对杨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而杨某违法为蛇注水,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自负15%的责任。(卢斌 李飚 邱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