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在迈向婚姻的“链条”上缺失恋爱这一环节,这样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就像瓷器一样,虽然“看上去很美”,却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婚约保证金引起的纠纷,本将成为亲家的两家人对簿公堂,经法官悉心调解,终达成协议。
2012年初,男子温某与女子李某认识不到半个月便订婚,同时温母向李父交纳了婚约保证金3万元。一个月之后,温某反悔,温母向李父索要婚约保证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李父返还婚约保证金3万元。
经审查,温某觉得与李某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而悔婚。与此同时,身在农村的李某名誉也随之遭受到损害,故不愿返还财物。该案经速调法官耐心调解,当事人终于将心中的怨气充分倾诉,最终达成协议,李父当庭向温母返还婚约保证金2万元,并约定双方日后不得相互诋毁名誉。
事实上,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青年男女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婚约关系,并在男方交纳数万元“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非婚同居,此种“闪恋”或者“闪婚”正在以更务实的态势演变为农村新“乡俗”。但这种另类“闪婚”在订立婚姻关系时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了解,同居后一旦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分手时往往因“婚约保证金”归属问题引起纠纷,导致发生虐待、伤害事件,严重的还会导致家庭、家族间的械斗,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据此,在农村还应倡导互相了解再谈婚论嫁,使他们能够拥有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至于已经踏上“闪婚”之路的,合则聚,尽快真正成为法定夫妻,保证金成为共同财产;不合则散,商量好婚约保证金的处理,好聚好散。(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