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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美日邻苯二酚实施5年反倾销措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1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商务部对终止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2009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12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中新网财经频道)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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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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